(2017)闽0203民初2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厦门百益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罗贤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百益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罗贤云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995号之一原告:厦门百益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65之十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77908L。法定代表人:李高飞,总经理。被告:罗贤云,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原告厦门百益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贤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百益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百益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百益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贤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百益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良德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