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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郭杰与曹根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杰,曹根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718号原告:郭杰,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告:曹根有,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原告郭杰与被告曹根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 福审判员 郭四平陪审员 任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