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邢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774号申请执行人邢某(又名邢某某),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邢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800元(2017年4月—5月),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某某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有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案件款950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款900元,执行费50元),且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邢某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5月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凤龙执行员 姚向阳执行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