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宾永强与郭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永强,郭颜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872号原告:宾永强,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生,住郸城县。被告:郭颜彬,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宾永强诉被告郭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宾永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宾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宾永强负担。审判员 郑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梦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