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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刑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程振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振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刑终34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振,曾用名程永亮,男,汉族,1991年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0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太和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振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皖1222刑初1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5月6日18时许,魏某(已判刑)为索要赌债,纠集李某1(已判刑)等人在太和县城关镇细阳路与解放路交叉路口附近强行将被害人田某1控制在车内带走,并将其拘禁在河南省太康县某公墓内。期间,被告人程振等人在魏某授意下对田某1实施了捆绑、拍摄裸照等行为,逼迫田某1还钱。2015年5月9日,被害人田某1在交付魏某现金2万元并又向其出具了18万元的欠条(系以田某1一块劳力士手表作为抵押)后才被放回。另在此过程中,田某1的一个檀香木质手串亦被魏某拿走。案发后,魏某主动向被害人田某1退还劳力士手表、檀香木质手串及现金1.5万元,被害人田某1对魏某、程振等人表示谅解。原判依据太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太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程振的投案经过、辨认现场情况说明、被告人程振等人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2、吴某、李某3、胡某、龙某、张某、田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田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程振及同案犯魏某、李某4、李某1、马某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振为帮助魏某索取赌债,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振在对被害人田某1拘禁期间,参与对田某1实施侮辱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同案犯魏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田某1经济损失,被害人田某1对程振等人均已进行谅解,依法亦可对程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程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程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程振认为其在案件中起到微小作用,且存在自首情节,量刑过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程振未提供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因此,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程振的上诉理由,经查,在魏某等人非法拘禁田某1犯罪过程中,程振虽然没有和魏某、李某1、马某一起参与将被害人田某1从安徽省太和县带到河南省太康县的过程,但田某1被非法拘禁在某公墓内时,程振在知道田某1是因和魏某的非法债务纠纷而被非法拘禁在公墓内的情况下,积极参与了对田某1的看管过程,并对田某1实施了拍摄裸照、捆绑等侮辱暴力行为,程振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时查明,程振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田某1谅解。一审法院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已予以充分考虑,结合程振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对程振的量刑并无不当。综上,程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依法惩处。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东审判员 李志军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晓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