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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云锋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929号原告李云锋,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杨莉花,女,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云锋诉被告杨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能够提交借条以证明借贷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莉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云锋偿还借款100000元。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杨莉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