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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5453号原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法定代表人:赵立宝,董事长。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法定代表人:施设,董事长。原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起诉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