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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美派鞋行、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美派鞋行,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201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8E。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厚街美派鞋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鸿运鞋材鞋业广场一期首层A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46。经营者:丁秀蓉,女,汉族,1984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D。法定代表人:卓木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美派鞋行、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以三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粤欣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