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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6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洪铎与马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铎,马军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6231号原告:宋洪铎。被告:马军杰。原告宋洪铎与被告马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宋洪铎与被告马军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向被告供鞋料,对往来欠款被告于2016年3月31日出具了欠17808元的欠条一份,起诉前的2017年6月16日被告还1500元,8月2日还1000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5308元及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3倍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我确实拖欠原告货款15308元,货款可以偿还,但利息不能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马军杰签署欠条,欠原告宋洪铎货款人民币17808元,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该欠款系被告向原告购买鞋料时未即时给付货款形成,原、被告发生交易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马军杰于2017年6月16日通过微信转帐给付原告宋洪铎货款1500元,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6308元及利息。2017年8月2日,在被告未接到应诉通知时又通过微信转帐给付原告宋洪铎货款1000元。原告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其货款15308元及利息,被告只同意偿还货款,对原告利息请求不同意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因双方未对所欠货款约定履行期限,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但应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货款履行期限,故不存在被告逾期付款违约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军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洪铎欠款15308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被告马军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红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