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民初7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7143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与文登市振华特种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振华特种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143号原告: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93352585U,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法定代表人:郭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芳,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亚颖,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登市振华特种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267121522P,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龙山路134号。法定代表人:杨锡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市振华特种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宇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