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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8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继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继霞,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朱广均,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王建国,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孟祥浩,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李文博,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继霞、朱广均、王建国、孟祥浩、李文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继霞、朱广均、王建国、孟祥浩、李文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国的银行存款2万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