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2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南夫人头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南夫人头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486号之一申请人:李某,男,1948年6月18日出生,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南夫人头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本关于李申请执行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南夫人头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豫9001民初7070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南夫人头居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二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