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正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开云,该行彭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正学,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3日,住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正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正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