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苑、李俊、潘建波、刘安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行政命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苑,李俊,潘建波,刘安,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西安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849号原告陈金苑,男,原告李俊,男,原告潘建波,男,原告刘安,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住西安市未央区北郊徐家湾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牛海峰,该街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鹏虎,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风城三路法定代表人耿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宁,陕西雅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苑、李俊、潘建波、刘安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行政命令一案中,因原告刘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安按照撤诉处理。审判长 翟汉卿审判员 王 玮审判员 王玲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