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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必义、蒋天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必义,蒋天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979号申请执行人张必义,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蒋天舒,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021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蒋天舒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天舒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紫竹苑17幢2单元1403室【权证号码:浙(2015)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01078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志群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2979号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必义与被执行人蒋天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297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蒋天舒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紫竹苑17幢2单元1403室【权证号码:浙(2015)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01078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附:(2017)浙0782执2979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