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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冰洁、张纪辉等与云南买单侠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洁,张纪辉,郑强,马向锋,陈桂双,刘婉灵,刘盈超,陈如恒,徐佳旭,夏安全,王会霞,李梦华,李铱,宋海燕,王轶,戴杏花,云南买单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007号原告:李冰洁,女,汉族,1994年3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张纪辉,男,汉族,1993年10月24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郑强,女,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马向锋,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陈桂双,女,汉族,1987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刘婉灵,女,汉族,1991年7月4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刘盈超,男,汉族,1996年8月1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陈如恒,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汝南县。原告:徐佳旭,男,汉族,1997年1月8日出生,住汝南县。原告:夏安全,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新蔡县。原告:王会霞,女,汉族,1993年11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李梦华,男,汉族,1994年2月15日出生,住新蔡县。原告:李铱,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宋海燕,女,汉族,1981年2月1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王轶,男,汉族,1991年6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戴杏花,女,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泽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买单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A座A2606号。法定代表人:文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冰洁、张纪辉、郑强、马向锋、陈桂双、刘婉灵、刘盈超、陈如恒、徐佳旭、夏安全、王会霞、李梦华、李铱、宋海燕、王轶、戴杏花诉被告云南买单侠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超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