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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刘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刘永胜,范新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住所地衡水市人民东路615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磊,职员。被执行人:刘永胜,男,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范新改,女,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与刘永胜、范新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