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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5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福州市鼓楼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福州市鼓楼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5827号原告:马某,男,汉族,2000年12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理人:马某,男,汉族,1959年5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系原告马龙的父亲。被告:福州市鼓楼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环球广场A区9楼白金汉。法定代理人: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依规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宇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