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献超与徐德生、北京建仕立彩钢金属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献超,徐德生,北京建仕立彩钢金属加工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8民初1138号原告:胡献超,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泊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会,泊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徐德生,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北京建仕立彩钢金属加工厂,住所地:北京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中和街七巷**号。经营者:李立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95466284A。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系北京建仕立彩钢金属加工厂员工。原告胡献超与被告徐德生、北京建仕立彩钢金属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确保判令被告被告一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二次手术费用10000元(暂定,具体数额鉴定后确定),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系包工头,原告自2015年至2016年5月,受雇佣于被告一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期间按200元/日标准由被告一给原告发工资。2016年5月3日,原告在被告一从被告二承包的北京密云区穆家峪工程的安装过程中,从高中摔下致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原告受伤后入当地医院就诊,5月4日转回泊头市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0日,住院期间,被告一支付了医疗费。原告出院后,就工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等费用找被告一要求赔偿,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再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认为: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主体,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德生赔偿原告胡献超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35000元,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15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双方即清结;二、被告北京建仕立彩钢金属加工厂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胡献超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召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