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黄萍、毛家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黄萍,毛家林,成都千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930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镒肖,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黄萍,女,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毛家林,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成都千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长益路11号1栋4层25号。法定代表人:黄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黄萍、毛家林、成都千斗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萍、毛家林、成都千斗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27336.13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了1227336.13元的银行担保函为此次的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萍、毛家林、成都千斗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1227336.13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