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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8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倪某某、唐某等与孙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倪某某,唐某,唐某1,唐某2,马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磊,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汉族,1992年10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1,男,汉族,1998年6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2,女,汉族,1998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某,男,汉族,1992年10月11日出生,系唐某2之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倪某某、被上诉人唐某、被上诉人唐某1、被上诉人唐某2及被上诉人马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元(上诉人孙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57元,由孙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 卫审判员 路小红审判员 马 玺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