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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恢字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高远、韦儒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高远,韦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恢字24号申请执行人黄高远。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莉。被执行人韦儒海。申请执行人黄高远与被执行人韦儒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的(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儒海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高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韦儒海给付2012年至2015年间尚未支付的赔偿款18600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韦儒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当日内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韦儒海于2017年8月22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黄高远186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79元。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执行人韦儒海给付2012年至2015年间尚未支付的赔偿款186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宗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继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