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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鲁燕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鲁燕,李雪丹,李水姬,黄光峰,罗小萍,林峰,杨继红,王永看,林燕芬,杨萍,黄海波,陈碧娥,叶开明,何晓霁,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8层D单元。法定代表人:侯昌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鼎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鲁燕,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丹,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水姬,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光峰,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小萍,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峰,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红,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看,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燕芬,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萍,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波,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碧娥,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开明,男,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晓霁,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上列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标,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秋,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98号第三十六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侯团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鼎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鲁燕、李雪丹、李水姬、黄光峰、罗小萍、林峰、杨继红、王永看、林燕芬、杨萍、黄海波、陈碧娥、叶开明、何晓霁、原审被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8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巧玲审 判 员 李向阳审 判 员 胡林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彭丽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