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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执5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运江与郑洪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江,郑洪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5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运江,男,1963年1月13日生,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郑洪洙,男,1969年5月21日生,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李运江与被执行人郑洪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洪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8万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郑洪洙银行账户中的7114元。除了上述财产外,查明被执行人郑洪洙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郑洪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李运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郑洪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申请执行人李运江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51号执行案件对(2016)吉2405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