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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行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英、李振华等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李振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行初105号原告李英,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李振华,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连向红,区长。原告李英、李振华诉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李英、李振华请求判令被告把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湄渝高速公路拆迁安置协议》交一份给原告,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英、李振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奇任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