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宏胜信用社诉李景财、吴士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景财,吴士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666号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国举,男,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伊国兴,该信用联社宏胜信用社主任。被告李景财,男,汉族,农民。被告吴士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景财、吴士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景财已偿还借贷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富军审 判 员 肖铁良人民陪审员 房志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