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潘应伦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应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55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应伦,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因盗窃于2013年9月12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应伦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雄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应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潘应伦带备作案工具一支小手电筒、一块双面胶、一把螺丝刀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某去到北滘镇广某物色作案目标准备实施以“钓金鱼”的手段盗窃财物。至7月1日凌晨4时许,潘应伦去到北滘镇广教安定新街某巷某号103房的窗户处,看到房内被害人任某的1台OP**牌R7PLUS64G型手机(经核价,价值人民币1554元)正在充电,潘应伦就在附近捡了一根竹杆,将身上带备的双面胶缠住竹杆一头,然后用带备的小手电筒照明,从窗户将竹杆伸进该房内,将该台手机粘住拉出窗外盗走,由于潘应伦盗走手机时该台手机正充电,连接手机的充电器被拉出掉在地上,吵醒了正在房内睡觉的任某,任某起来看到手机被潘应伦盗走,马上拿了一根铁杆追出房外。潘应伦盗窃手机得手后走了20米发现身后任某正在追来,马上逃跑,潘应伦一边逃跑一边先后拿一块砖头和一张椅子扔向身后追赶的任某,但都没有砸中任某。后两人跑至广教安定街某某巷18号住宅对出位置,任某追上潘应伦,两人扭打在一起,潘应伦用身上带备的一把螺丝刀将任某的左手和左侧肋部捅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潘应伦在和任某扭打在裤袋里拿出螺丝刀出来时,那台盗得的OPPO牌手机从裤袋里滑落掉在地上,造成手机屏幕碎裂,后被任某捡回。之后潘应伦逃离现场。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任某的报案陈述及对被告人潘应伦的辨认笔录、对被盗手机的指认笔录;2.被告人潘应伦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打斗地点、作案工具、被盗手机的指认笔录;3.搜查笔录;4.现场勘查记录;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6.现场检测报告书;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告知书;8.抓获被告人潘应伦的经过;9.赃物、作案工具的物证照片;10.扣押物品清单;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2.发还物品清单;13.被告人潘应伦的户籍证明;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被告人前科查询表;15.行政处罚决定书;16.情况说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潘应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抢劫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应伦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属盗窃,不是抢劫。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应伦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应伦无视国家法律,在盗窃犯罪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应伦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应伦归案后虽对其行为性质进行了辩解,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应伦提出其行为属盗窃而非抢劫的辩解意见。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潘应伦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应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杏华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王剑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