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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军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纪伟,郭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979号自诉人:肖纪伟,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人:郭军伟,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肖纪伟以被告人郭军伟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11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郭军伟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肖纪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肖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肖纪伟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弓园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