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常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常某某,王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79年6月生,汉族,工人,住黑山县黑山镇。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62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75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73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上列当事人魏某某、常某某与王某、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