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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王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20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中州大道西建业置地广场B座6层008号法定代表人:袁时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明浩,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莱州北路***号*号楼*单元***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王明浩在银行账户的存款52万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王明浩在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铠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