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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延芽与周汞、王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芽,周汞,王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511号申请执行人:李延芽,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周汞,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王莎,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系被执行人周汞之妻。李延芽申请执行周汞、王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汞、王莎均已按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