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古浪亚细亚商贸有限公司与郭生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亚细亚商贸有限公司,郭生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247号原告:古浪亚细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黄金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女,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甘肃省古浪县古浪镇上城居委会上城路26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红,女,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出纳,住甘肃省古浪县黄花滩乡麻黄台村五组11号。被告:郭生民,男,1994年10月12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浪亚细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生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浪亚细亚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郭生民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古浪亚细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浪亚细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古浪亚细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