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3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与涂仲品、黄正国、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涂仲品,黄正国,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3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荣天华庭27幢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622529515D,法定代表人:喻珂,行长。被执行人:涂仲品,女,1979年10月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黄正国,男,1978年1月2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大众商贸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709529155E。法定代表人:邹启勇。被执行人: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总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7988380044。法定代表人:邹启勇。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与涂仲品、黄正国、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涂仲品名下位于息烽县永靖镇虎城大道深港商贸城X幢X单元XX层XX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XXXXXX;建筑面积:114.05平方米),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涂仲品名下位于息烽县永靖镇虎城大道深港商贸城X幢X单元XX层XX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XXXXXX;建筑面积:114.05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成维审判员 常 军审判员 杨熙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