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聂艳、谭兴贵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聂艳,谭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43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第七层710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6144119E。法定代表人王悦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聂艳,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谭兴贵,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本案在执行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聂艳、谭兴贵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谭兴贵名下已抵押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房屋一套和被执行人聂艳名下已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和巴南区房屋两套和车辆一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27304.01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210元、公告费3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908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343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车昭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