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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逢超与刘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逢超,刘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540号原告:李逢超,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美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军,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李逢超与被告刘红军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逢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逢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