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逢超与刘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逢超,刘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540号原告:李逢超,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美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军,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李逢超与被告刘红军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逢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逢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