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贾柠凤与田景荣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柠凤,田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19号申请执行人:贾柠凤,女,汉族,教师,住庆阳市。被执行人:田景荣,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县。贾柠凤与田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柠凤与被执行人田景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博彦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