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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良金与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良金,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171号原告:郭良金,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彬,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70991X。法定代表人:潘显勇,公司负责人。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37号圣大国际商贸中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48060G。法定代表人:曾关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137号,机构代码69284829-8。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良金与被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