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4民初5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勇骏与温州市瓯海潘桥金圣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骏,温州市瓯海潘桥金圣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400号原告:吴勇骏,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州区。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金圣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东边老竹东街**号。组织机构代码:L3925086-X。经营者:赖柯丞,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原告吴勇骏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金圣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吴勇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勇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勇骏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勇骏负担。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