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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涛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涛,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294号原告:胡涛,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国,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涛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胡涛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1457元,由原告胡涛负担。审 判 长  曲劲松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人民陪审员  赵殿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