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字第1197、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芬、陈世辉等与丁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芬,陈世辉,丁勇,柯爱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民初字第1197、1198号原告陈小芬,女,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陈世辉,男,199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陈小芬、陈世辉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遵顺,瑞昌市肇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勇,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柯爱金,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陈小芬诉被告丁勇、柯爱金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陈世辉诉被告丁勇、柯爱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芬、陈世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遵顺,被告丁勇、柯爱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951.33元。原告陈世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154.38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4日下午,原告陈小芬、陈世辉得知瑞昌市桂林办事处茶叶山一处鱼塘无人管理,当日下午四点两原告来到该鱼塘,未发现警示牌,便开始钓鱼,后被告柯爱金及丁勇来了,柯爱金质问原告为何在此钓鱼,原告陈小芬称如果鱼塘确为被告所有,愿意做出赔偿,被告不依不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丁勇抄木棍将两原告打伤,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两原告上述经济损失。两被告辩称:1、两原告过错在先,未经被告同意在被告养殖的鱼塘钓鱼。2、是陈小芬与柯爱金打架时,陈世辉来帮忙,两原告将柯爱金打倒在地,丁勇才打了陈小芬,丁勇没有打陈世辉。3、原告损失是原告自身造成,不同意赔偿,要求对原告医疗费的合理性、关联性鉴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事情的起因,原告方是否有过错。经查,两原告在被告养殖的鱼塘钓鱼,虽原告不知鱼塘是否有权利人,但在被告说明并制止时,原告陈小芬出言辱骂被告柯爱金,柯爱金于是动手打了陈小芬,陈世辉也上前帮忙,双方处事不冷静,均有一定过错。二、被告丁勇是否殴打原告陈世辉。被告辩称丁勇没有打陈世辉,经查,被告丁勇看见陈小芬、陈世辉与柯爱金发生结扭时,丁勇拿起木棍打了陈小芬,并没有打陈世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公安机关谈话笔录及瑞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认定,对被告上述辩解,本院予以支持。三、两原告的损失是否合理。1、关于两原告的医疗费。原告陈小芬、陈世辉受伤后均在瑞昌市中医院住院9天,陈小芬住院花费医疗费4896.33元,出院后于2017年5月1日花费检查费474元,2017年5月2日在九江百济大药房购买药品花费2146元。陈世辉住院花费医疗费3625.38元,2015年5月2日在九江百济大药房购买药品花费902元。鉴定机构虽未受理被告鉴定申请,但根据原告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不能证明两原告出院后需继续治疗,对两原告出院后的费用,本院不予以支持,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检查费予以支持。2、关于两原告的护理费。瑞昌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原告陈小芬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对陈小芬的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未有医嘱证明原告陈世辉需他人护理,对陈世辉的护理费,本院不予以支持。3、关于两原告的误工费。两原告仅提供用工单位收入证明,未提供劳务合同,工资表、单位营业执照等其他证据佐证,被告对此有异议,且此证明与原告陈小芬自己在公安机关陈述其自初中毕业后一直在深圳务工不符,两原告诉称其在瑞昌从事销售行业,对两原告的误工费,本院依据江西省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销售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4、关于两原告的精神抚慰金。因两原告未构成伤残,对原告此项诉请,本院不予以支持。5、关于两原告的法医鉴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4日中午,因陈世辉的同学陈秦在瑞昌市桂林办事处茶叶山旁边的一个鱼塘(系被告丁勇、柯爱金夫妇养殖的鱼塘)钓鱼,陈秦叫陈世辉去玩,当天下午16时30分许,原告陈小芬、陈世辉及其父亲来到该鱼塘钓鱼,大约20分钟后,被告丁勇、柯爱金发现两原告未经许可在其养殖的鱼塘钓鱼,即呵斥制止,原告陈小芬与被告柯爱金发生口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原告陈世辉见状上前拉扯柯爱金,并用手机砸柯爱金头部,柯爱金也拉住陈世辉,双方结扭,被告丁勇看到此情形赶来,拿起木棍打了陈小芬,后双方被原告父亲拉开,丁勇报警。经鉴定陈小芬、陈世辉、柯爱金伤情均为轻微伤。陈小芬、陈世辉均于2017年4月4日至2017年4月13日在瑞昌市中医院住院9天。综上,两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确认如下:一、陈小芬的损失:1、医疗费5370.33元(4896.33+474),2、鉴定费150元,3、营养费180元(20元/天×9天),4、伙食补助费180元,5、护理费775元(31010元/年÷360天×9天)(按江西省2016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误工费762元(30483元/年÷360天×9天)(按江西省2016年度城镇私营单位批发和零售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总计7417.33元。二、陈世辉的损失:1、医疗费3625.38元,2、鉴定费150元,3、营养费180元,4、伙食补助费180元,5、误工费762元。总计4897.38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两原告未经许可在两被告养殖的鱼塘钓鱼,被两被告发现并制止时,双方发生口角并上升为肢体冲突,造成两原告及被告柯爱金受伤,双方在本次事件中均有过错,应各半承担责任。两被告共同侵权造成两原告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丁勇、柯爱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小芬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08.67元(7417.33×50%)。二、由被告丁勇、柯爱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世辉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48.69元(4897.38×50%)。三、被告丁勇、柯爱金互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陈小芬案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陈小芬负担65.5元、由被告丁勇、柯爱金负担21.5元。陈世辉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辉负担18.5元,由被告丁勇、柯爱金负担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曼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