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洪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敬球、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洪岭,王敬球,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洪岭。被执行人:王敬球。被执行人: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姜洪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敬球、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决,(2017)湘038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38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