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照刚、郭午乐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照刚,郭午乐,张新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照刚,男,汉族,1973年7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毅,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午乐,女,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新春,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宋照刚、郭午乐因与被申请人张新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4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本院认为:宋照刚、郭午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相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