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雷志远与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远,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232号原告:雷志远,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山东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梁,山东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金成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立,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职员。原告雷志远与被告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雷志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志远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志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志远负担。审 判 员 梁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