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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武凤玲、齐永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武凤玲,齐永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白山宝,系该行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汉族,1968年1月9日生,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职工,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武凤玲,女,汉族,1960年8月27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齐永瑞,男,汉族,1958年7月8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武凤玲、齐永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3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武凤玲、齐永瑞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同日本院受理,于3月2日向二被执行人武凤玲、齐永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蔺 琼审判员 刘生龙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宝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