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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朱忠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63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忠元,男,1950年3月1日出生(自报身份)。公诉机关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忠元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朱忠元在武汉市硚口区万安巷12号6楼,因过往纠纷,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之机,将开水泼到其身上,导致其头面颈躯烫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4日,被告人朱忠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忠元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忠元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朱忠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忠元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朱忠元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忠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琍书记员 仝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