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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广东尊雄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尊雄投资有限公司,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1445号 申请人广东尊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永和旺口小区汽车城大道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陈文理。 被申请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73室。 法定代表人袁桂祥。 被申请人王进,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申请人广东尊雄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尊雄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进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收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进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收益。 二、查封担保人陈辉雄(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与担保人阳文娟(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共同共有的位于衡东县城关镇洣江大道北侧(恒盛江景)1005室房产(房权证编号:东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97.4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磊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玲丽 校对责任人:邓磊磊 打印责任人:谢玲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