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执008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彭建辉、颜红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彭建辉,颜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00864-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7楼。负责人周启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建辉,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颜红平,女,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彭建辉、颜红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建辉、颜红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6日依法委托湖南省经纬拍卖行拍卖了被执行人彭建辉、颜红平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南路书香名邸(1、2、3号楼)0006栋102、103、1××号房产(权证号:00156598、00156592、00156590,面积453.16平方米)房产。拍卖款200万元,扣缴执行费及相关费用后,剩余案款1911733元已付至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指定帐户。该案尚有3250620.8元及相关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彭建辉、颜红平目前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的(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王 兴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