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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永晖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永晖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萨帕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海王电器有限公司,姚晖,高俏虹,王文江,陈海珍,程巧,马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贾仕宝。被执行人:浙江永晖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荷花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47071。法定代表人:姚晖。被执行人:浙江萨帕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桐琴凤凰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7003525。法定代表人:马俊。被执行人:浙江海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黄龙三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0290935。法定代表人:王文江。被执行人:姚晖,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高俏虹,女,1974年6月1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王文江,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陈海珍,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程巧,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马俊,男,1977年7月3日出生,住武义县。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永晖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萨帕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海王电器有限公司、姚晖、高俏虹、王文江、陈海珍、程巧、马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4民初26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浙江永晖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13502691.37元并支付罚息、律师代理费3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1648元;被执行人姚晖、高俏虹对上述款项各自在最高额1700万元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浙江萨帕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海王电器有限公司、王文江、陈海珍、程巧、马俊对上述款项各自在最高额1460万元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永晖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萨帕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海王电器有限公司、姚晖、高俏虹、王文江、陈海珍、程巧、马俊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姚晖、高俏虹名下有坐落在永康市江南锦XX庭5幢1单元1601室、1604室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浙江海王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功能区的不动产、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三路18号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浙江永晖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的不动产、坐落在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荷花路7号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浙江萨帕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桐琴凤凰山工业园区的不动产、武义县桐琴镇凤凰山工业区南苑路3#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海王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浙江永晖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已被他案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永晖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萨帕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海王电器有限公司、姚晖、高俏虹、王文江、陈海珍、程巧、马俊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姚晖、高俏虹、王文江、陈海珍、程巧、马俊。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20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