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贾兴永与孙树信、孙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兴永,孙树信,孙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440号原告:贾兴永,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告:孙树信,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告:孙树亮,男,汉族,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贾兴永与被告孙树信、孙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贾兴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兴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兴永撤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兴永负担。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小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