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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阴月桥与枣强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月桥,枣强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1行初9号原告阴月桥,女,1951年12月12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天津市大港区,。被告枣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强县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郑红京,职位。本院在审理阴月桥诉被告枣强县国土资源局其他一案中,阴月桥以被告为其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月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阴月桥负担25元。审判员  马文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树发 搜索“”